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工业设计专利典型案例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业设计专利典型案例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发明专利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型:
1、发明是指对产品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,主要体现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。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(如机器、仪器设备、用具)和方法发明(制造方法)两大类。
2、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,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,手续比较简便,费用较低,因此,关于日用品、机械、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,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。
3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。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,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,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,也可以是立体造型,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,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。希望能帮得到您!
歼20当然有专利,尤其是其气动外形,当然,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业产品,歼20这种专利与普通民用品的专利是有所不同的。
普通的民众科技产品申请专利后,必须要对其技术构造进行公开,明确告诉你这款产品是如何制造的,但申请了专利,你知道了制造原理也不能仿制,否则就是侵权!但战斗机就不一样了。一款战斗机的研发是一个系统工程,这种研发可以带来全方位的技术创新,其中的任何一个创新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,除此之外,研发完成的一架战斗机整机同样会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。
我们以歼10和歼15为例,媒体在报道这两款战斗机的时候会有这么一句话:“由我国自主研发、完全具备知识产权”,这句话可不是随便说说,如果某一个国家研发出了和歼10或歼15一模一样的战斗机,不管你里面使用了什么雷达什么航电,单就一个相同的气动外形理论上就是侵权,当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,战斗机的***比普通工业产品要难很多也复杂很多,并且由于是国家间的侵权行为很难诉诸于法律,一般都是不了了之。
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引进了苏27战斗机,连同其生产线一块搬了过来。当时直接引进的苏27为76架,在国内生产的苏27被命名为歼11A,这些歼11A也是在获得俄罗斯授权的情况下才生产的,因此在产权方面完全没问题。但后来的歼11B就不同了。歼11B是在中断了歼11A的前提下生产的,虽然歼11B换装了国产航电、雷达和发动机,但气动外形就是苏27改了下。
当时按照生产许可证的合约歼11A要生产200架,每生产一架都要向俄方交费的!但在歼11A生产了105架的时候,沈飞就开始生产歼11B,并停止向俄方交付生产许可的费用,原因是沈飞认为歼11B完全是一款国产的战斗机,本来没有按照合约生产完200架歼11A也就算了,沈飞整出个看起来和苏27一摸一样的歼11B还说和苏霍伊没任何关系,俄罗斯肯定坐不住了,此举导致接下来的10年两国之间关于战斗机的一切交易完全停滞。
直到苏35的引进,才把这件事情缓和了下来,因此有网友认为:引进苏35从某个角度看实际上就是因歼11B对俄方的一种补偿,毕竟确实有点不太地道!而歼10和歼15,尤其是歼15虽然与苏33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,但一句“具备完全知识产权”,表明了俄罗斯对歼15这款舰载机是没有任何异议的。至于歼20更是如此,这款战斗机无论是气动外形还是机载系统和发动机,完全国产化。
当然,歼15、歼16得到俄方认可的前提是不得用于出口,虽然没有官方信息确认,但谁见过歼11B歼16参加过任何一个航展?这就是为了避嫌,因此那些想把歼16卖给伊朗和苏30SM争夺订单的想法就算了吧!但除了引进生产线吃透技术仿制外,还有一种粗暴的方法那就是直接“山寨”,典型的例子就是伊朗仿制F-5而来的“考萨尔”战机,显然不可能得到美国的许可,对此美国并未计较什么,一是这款战斗机实在过于老旧,美国懒得理,二是计较也没什么结果,除非过去把这些考萨尔战机全部没收!
有专利的。但是国家别的国家可以随便仿制,不需要交专利费。军用产品的专利只对国内有效。当然了,其他国家可能也不屑于仿制,或者说没必要仿制。我们歼十、枭龙飞机仿制的F16,发动机仿制的f16发动机,我们也不需要给美国交钱。
国内有哪些知名的工业设计公司?什么才是好的设计公司?国内工业设计公司排行榜?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犹豫了下,毕竟我们就是工业设计公司,难免有做广告的嫌疑。可目前中国的工业设计界问题太多,抄袭,没卖点,设计没考虑工艺和成本......当年我们就看到有人拿着设计好的3D图找工厂,结果工厂说实现不了,找回设计公司来来***改得面目全非,结果做货了,又有人告外观侵权!想要做好一件产品,设计,专利和生产是分不开的,必须无缝衔接。鉴于此,我们自己组建团队成立上海浪尖工业设计公司,产品设计,专利咨询和模具制造***服务,不求做到最好,但求能做更好,上海浪尖工业设计公司因为多次获得红点奖,IF设计奖等国际性设计大奖,故曾被评为十佳工业设计公司。
专利法的:“外观设计,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。”
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,不授予专利权:
(六)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、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。 个人认为网页设计一般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,但根据专利法“图案或者结合”也有可以涉及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内,主要是将图案作为申请,授权下来,默认也只能在适用于工业的设计领域内保护,并不可能因此而在网页设计上诉他人外观设计侵权。 目前实务中也没遇到过拿网页申请外观设计的!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业设计专利典型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工业设计专利典型案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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