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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天津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》,天津市在气温高于35摄氏度或者相对湿度大于60%、气温高于33摄氏度或者相对湿度大于80%时,要适当缩短露天作业时间,增加休息时间,提高工作效率。
同时,相关企业要加强高温作业现场的适应性与教育培训,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和药品,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。
而劳动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避免在高温天气下过度劳累,保护好自己的健康。
这种天津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,通常情况下,在高温的情况下都是给员工准备绿豆汤藿香正气水凉油,等等的降热去除的物品,达到了相应高度的时候就会***取停工的做法,如此等等。
人社局印发《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,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。
《通知》明确,用人单位在35℃以上(含35℃)高温天气期间,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***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(不含33℃)的(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),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。
高温天气温度数据,以实际作业地点的气象主管部门(地市级以上)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。
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,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,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。
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,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。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,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%计发。
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%,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。高温津贴按日计算、按月发放,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,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,签订集体合同,在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,约定相关待遇标准。
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,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;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规定标准,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的,从其约定。
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,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、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证券代替。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温度测量和记录工作,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
每到夏季,天津市的机关、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都能领到防暑降温费。按规定,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6、7、8、9月,共4个月。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,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%确定。
201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,以此推算,2017年机关、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约为158元,四个月合计约为632元,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。
天津市每年6、7、8、9四个月,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,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189.7元/月。
《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》: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℃以上(含35℃)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***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(不含33℃)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天津高温车间降温设备维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天津高温车间降温设备维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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